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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相關作業程序悉依公司董事會核准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辦理,貸與對象除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辦理外,另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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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因業務需要有資金融通之必
...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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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其因營運週轉需要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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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1.資金貸與他人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2.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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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或本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資金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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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其資金貸與之金額以不超過與本公司業務往來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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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或行號,其個別資金貸與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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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相關規定、辦法皆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由於本公司貸與目的多為短期資金調度,貸與對象皆為母子公司及關係企業,且關係企業財務健全穩健經營,故未因此發生呆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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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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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公司背書保證之相關作業程序悉依各公司董事會核准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背書保證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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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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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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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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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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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之額度: |
1.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七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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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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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對企業背書保證者,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雙方公司業務往來交易總額(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為限;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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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對象原則為母子公司或有業務關聯之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項目多為公司營運業務需要,由於關係企業財務健全穩健經營,故從未因背書保證發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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